国开电大国家开放大学形考作业《法律实务》形考任务四国开学习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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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6年05月08日

国开电大国家开放大学形考作业《法律实务》形考任务四国开学习网答案


1.案例一

原告陈某、沈某诉称,2007年2月4日晚,被告俞某因其理发店被盗,怀疑是两原告所为,强行进入原告家非法搜查,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搜出镯子一只,便称是其店中被盗之物,遂拉原告到派出所处理。事后,被告又散布两原告偷了其家中之物的谣言。特别是200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见原告沈某回娘家,无事生非,公然辱骂其是“贼骨头”。被告的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等。 法院经调查原告的诉讼理由基本属实。

请问:法院应如何进行审判?理由如何?

答:法院应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被告在家中发生被盗情况后怀疑是原告所为到原告家中进行搜查属违法行为。此后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又在公共场所辱骂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损害。 (3)针对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侵权损害被告应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对两原告的精神损害作适当赔偿


2.案例二

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800的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由于工作辛苦,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买辆摩托车。此事遭到甲的父母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下了。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由于,甲今年刚满17周岁,其父母找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为什么?

答:甲的父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几个月后甲患精神分裂症,但买卖当时并没有发病,双方买卖符合《民法通则》的三个实质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说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3.案例三

某日深夜,甲独自下班回家。歹徒乙持三角刮刀欲抢劫甲财物,甲奋力反抗,终于夺下乙的三角刮刀,并将乙推倒在水泥地上,乙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甲气恼万分,不肯罢休,恐其醒来后继续作恶,遂持三角刮刀向乙左胸猛刺十数刀,致其死亡。

问:(1)甲导致乙昏迷的行为属什么性质? 为什么?

(2)甲在乙昏迷后又将其刺死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为什么?

(3)假设由于甲用力过猛,乙头部着地,当即就死亡,甲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答:1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该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面对抢劫犯,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抢劫犯乙在当时已经昏迷,正当防卫的目的已经达到,为了报复,甲实施了严重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对行为的后果持希望的态度,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3.甲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具有合法性,且针对抢劫犯,可适用无限防卫权,致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4.案例四

某甲今年17周岁,是某外企的职工。2009年1月,某甲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回家后,某甲的父亲认为:某甲尚未成年,自己是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父亲来到百货公司,要求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经售出,而且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问:

(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买卖行为?为什么?

(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什么?

(3)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可以。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她已是外企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明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资格与百货公司的进行这一买卖行为。(2)符合。从题意上看,双方平等自愿,上平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3)不能当然有效,其效力待定,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因为,15周岁的自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超出了其能力可以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应当退货还款


5.案例五

甲了解到,邻居王某最近出高价购得一批名画,有几幅就挂在客厅里。某日,乘王家全家出去赴宴的机会,甲欲去王家偷那几幅值钱的名画。他刚从外墙翻入王家的客厅准备实施盗窃,突然听到有响声,以为有人进来,急忙逃走。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引起的声响。

问:

(1)甲是犯罪中止吗?为什么?

(2)甲的行为是犯罪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甲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甲虽然停止了犯罪,但并非出于他的自愿。他停止犯罪是被迫的,没有自动性。所以,他的行为  不是犯罪中止。 (2)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因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甲误以为有人来了,才没有来得及实施盗窃行为,并不是甲主动停止的,所以是犯罪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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